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程序,将海绵城市建设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和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