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