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已建区域在开展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水环境综合治理以及工业园区、企业厂区、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时,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缓解城市内涝,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