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监测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或者组织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运行和维护,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专业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由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运行和维护。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行和维护。
(三)运行和维护管理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