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