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