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新建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新建区域内的建筑与小区、工业园区与企业厂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再生水利用设施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施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新建区域开发建设前。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