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保障资金投入,系统化全域推进。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