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