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组织服务群众能力。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自愿参与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和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聘请。
(一)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参与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
(二)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建设必要设施,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三)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者招募、资料库管理、捐献服务和表彰激励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按照专业或者领域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进行志愿者培训,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根据青少年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健康教育、珍爱生命教育、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人道理念传播等红十字活动;
(七)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红十字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知识和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八)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九)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等工作阵地和平台的作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三章应急与救援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建设备灾救灾设施,储备救灾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为受灾人员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一线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支持等关爱活动。
接受的定向捐赠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款物,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救援和灾后重建。
鼓励和支持专业化社会力量协助红十字会开展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以及捐赠资金的管理等工作。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按照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四章财产与监管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财产;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红十字会官方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捐赠人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财产,由红十字会根据其宗旨和人道救助需要依法使用。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确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当地人道需求制定接受捐赠目录,载明接受捐赠的财产种类、服务类型和要求,引导捐赠人按照捐赠目录进行捐赠。接受捐赠目录应当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捐赠财产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于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收、管理、分配、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财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专项审查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征得捐赠人明确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医疗机构设立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咨询服务区。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民航企业等应当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的转运活动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基本殡葬费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组织开展缅怀活动。
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
红十字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并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机制。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或者时段,开展红十字公益宣传。
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反馈有关情况的;
(二)在捐赠财产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使用范围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赠的;
(二)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三)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