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活动的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