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赠的;

(二)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三)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