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来源包括: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财产;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