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反馈有关情况的;

(二)在捐赠财产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使用范围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