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于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