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项目实施情况。公益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于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