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捐赠财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捐赠财产的接收、管理、分配、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财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专项审查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