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参与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
(二)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建设必要设施,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
(三)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者招募、资料库管理、捐献服务和表彰激励等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按照专业或者领域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进行志愿者培训,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根据青少年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健康教育、珍爱生命教育、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人道理念传播等红十字活动;
(七)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红十字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知识和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八)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九)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