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益无偿、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财产,由红十字会根据其宗旨和人道救助需要依法使用。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确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