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验。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捐赠人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