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
- 制定机关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8月24日吴忠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公共交通、大型客货运输、危险品运输、工程运输等车辆停放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
道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利通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区规划区以外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和同心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项目建设的规划审批、用地保障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区域停车场所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施划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处理。
发改、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倡导本地车辆在节假日、双休日不占或者少占用餐饮集聚街区停车位,便利外来消费者停车。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土地开发状况、地上地下空间、车辆保有量状况、停车供需矛盾、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区建成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以及建筑退线区、边角空地等,优先用于设置公共停车场。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新建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10%,并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鼓励改造既有公共停车场,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鼓励利用公交场站、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三)集约高效利用道路资源;
(四)按照标准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五)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便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在居民住宅区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减损公共绿化面积,不得妨碍通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车站、医院、学校、幼儿园、餐饮及商业中心、文化服务设施、体育场馆和政务服务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园、广场、绿道等休闲活动场所,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一)占用盲道以及无障碍坡道;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妨碍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通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参与停车服务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将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并将公共停车场出入口采集的车辆数据、视频图像接入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依法保密。
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双方协议确定经营者。
专用停车场、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发改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依照物业、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推广应用智能化便捷化停车收费系统。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满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间不满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鼓励各类停车场在法定节日期间免费开放。
居民住宅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车位、车库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车便利。
(一)设置公示牌,明示泊位数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监督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保持停车泊位标志标线规范清晰、地面平整、环境清洁卫生;
(三)保障车辆出入畅通,配置使用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实时显示停车泊位信息,健全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维护;
(四)按照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
(五)在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及执法机构指导下,建立健全安防制度和措施,保障停放车辆安全;
(六)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定期清点场内停放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在允许的时间和区域,按照停车标示方向在标线内有序停放;
(二)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保持停车场所环境卫生;
(三)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四)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七)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八)非新能源车辆不得占用新能源车辆充电车位,新能源车辆充电结束后应当及时腾挪车位;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擅自设置、撤除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三)没有经营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划定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