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在居民住宅区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减损公共绿化面积,不得妨碍通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