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在居民住宅区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减损公共绿化面积,不得妨碍通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