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居民住宅区内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依法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出售或者尚未出售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