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划定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