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没有经营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