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泊位,根据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车服务市场化,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双方协议确定经营者。

专用停车场、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