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及泊位,根据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车服务市场化,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双方协议确定经营者。专用停车场、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