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撤除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三)没有经营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