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停车场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放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发改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依照物业、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