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道路外擅自设置、撤除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