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大型客货运输、危险品运输、工程运输等车辆停放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