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