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