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项目,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区建成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以及建筑退线区、边角空地等,优先用于设置公共停车场。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