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停车场或者设置、施划停车泊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盲道以及无障碍坡道;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妨碍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通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