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停车场或者设置、施划停车泊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盲道以及无障碍坡道;(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四)妨碍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通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