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审批的规划建设方案建设停车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具有规划执法职能的部门责令限期补建,按照每停车泊位处建设造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