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办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