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8月24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行使餐厨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组织、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公安、财政、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三)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投放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品标识,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第三章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餐厨垃圾产生者、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协议内容,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保持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四)收集餐厨垃圾后运至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不得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垃圾,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台账应真实、完整,定期报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七)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八)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应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三)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台账应真实、完整,定期报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制定餐厨垃圾处置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五)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
(六)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四章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