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五条有效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