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投放第十四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