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垃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