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对餐厨垃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