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餐厨垃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