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