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