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三)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