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

(三)非法掏捞、交易餐厨垃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