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八条有效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转运联单管理。转运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