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