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