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