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平台上上传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平台上共享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