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投放第十三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按照规定设置的油水分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不得将餐厨垃圾投放至雨水篦子、排水管道等设施。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