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要求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它垃圾,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每日按时分类投放餐厨垃圾。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