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投放第十二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要求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它垃圾,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每日按时分类投放餐厨垃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