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